气功学

张文江与常近(李锡鹤笔名)合著《生命在于静止–中国传统气功养生原理真谛》一书纠纷

李锡鹤与张文江合作创作纠纷

分类:版权合同发布时间:2007-01-31来源: 互联网点击数:242

【审理法院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

原告(上诉人)李锡鹤

被告(被上诉人)张文江

原告李锡鹤于1975年去被告张文江处治病而相互结识,后双方往来渐多,并以师生相称。1986年9月,被告与广州《武林》杂志社商定,举办“中国传统气 功抗衰老功理功法函授班”,由被告任主授气功师,并负责提供讲义。在提供该讲义的过程中,被告邀请原告做了一些工作。该讲义由被告署名,讲义提供完毕后, 被告得到稿酬人民币7120元,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500元(原告曾为此起诉至本院,要求与被告共同享有著作权及各半分割稿酬,经本院另案审理原 告败诉,二审已维持原判)。1987年10月,讲义写毕后,原、被告曾就“生命在于静止”这一观点的提出及为此创作著书作过商谈。该书写作过程中,被告进 行过阅稿,拟提纲、翻寻家中藏书提供资料、抄写等工作。该书成稿时,被告在《武林》讲义中的功理功法部分也直接纳入其中。1988年上半年,被告曾与有关 单位联系该书出版事宜因故未成。同年夏天,原告与山西省有关单位联系落实了出版事宜。1988年9月10日,山西省人民出版社、山西省新华书店发出的图书 征订目录第二十四期称:上海著名气功大师张文江与常近(李锡鹤所用笔名)合著的《生命在于静止–中国传统气功养生原理真谛》一书问世(下简称“静 止”)。在该书印刷出版过程中,原告曾多次与被告通信,告知进展情况,核对书中有关资料、作者、文字等情况。1989年3月,原、被告共同署名的该书出 版。该书文字为16.7万字,发行2.06万册,稿费为人民币6386元。原、被告对稿酬进行了各半分割。1990年12月原告李锡鹤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 人民法院,要求确认该书著作权应归其所有,并要求被告张文江再给付其稿酬人民币2554.4元。

当事人诉辩理由及法院处理结果:

原告李锡鹤诉称:自己在与被告张文江撰写“中国传统气功抗衰老功理功法函授班”讲义的过程中,产生了“生命在于静止”的理论体系。为此从1988年1月至 7月,自己独立完成了《生命在于静止》一书文稿。为了报答被告为其治病之恩,原告提议由被告在该书上署名,被告则坚持共同署名,故原告取笔名常近与被告在 该书上署名,现原告认为该书系其独立完成,要求确认该书著作权自己所有,考虑到向被告借阅过少量书刊等因素,可给被告该书稿费的十分之一,其余稿酬则归自 己所有。

被告张文江辩称: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,该书系以自己为主而完成,署名及稿酬均已按原议处理完毕,故要求维持原议。

一审法院认为,原告要求确认该书著作权归其所有,以及应分得该书稿酬的十分之九均缺乏证据,故无法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四条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十一条第四款、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,判决:一、原告李锡鹤要求确认“静止”一书为其独创不予准许;二、原告李锡鹤要求分得 “静止”一书十分之九的稿酬不予准许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锡鹤负担。

上诉人李锡鹤诉称,一审判决错误,要求撤销原判,坚持其原审时的诉讼请求。

被上诉人张文江辩称,一审判决正确,要求维持原判。

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,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,应予维持。上诉人李锡鹤上诉要求确认“静止”一书为其独创和要求获取该 书十分之九的稿酬,未能提供确凿证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